直升机停机坪助航灯光设备质量要求!

直升机停机坪助航灯光设备质量要求如下:


1.1 复核已获布告地上服务设备清单

停机坪助航灯火制作商应供给已获布告地上服务设备清单,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2 复核制作商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停机坪助航灯火制作商(以下简称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应供给原件及加盖公章盖章版别复印件。

1.3 复核地上服务设备技术资料(含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要害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规范等)

如停机坪助航灯火技术资料有改变,制作商应供给改变部分的技术资料。如无改变,则此处检查技术资料依据存档初审申请书及本次复审申请书。

注:如有新增设备,依照实践新增设备的类别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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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复核无侵权行为声明

制作商应供给公司该类机场地上服务设备的无侵权行为声明。

1.5 复核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陈述内容

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供给有改变地上服务设备的自行检测标准及自行检测陈述。如无改变,则抽样检查本审阅周期内国内出售地面设备的自行检测规范及自行检测陈述。

1.6 复核设备运用及维护阐明书内容

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供给有改变地上服务设备的运用及维护阐明书。如无改变,则此处可拜见“已获布告地上服务设备的申请书”。

1.7 复核制作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

停机坪助航灯火制作商应供给质量保证体系状况阐明(以正式文件方式),包括组织组织、制作方式、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技术及工艺方法等。供给最新版别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文件,需要时供给质量体系文件的正式版别。

1.8 复核制作商质量共同性保证条件产生变更的阐明和证明材料

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供给“制作商质量共同性改变阐明”,此阐明应至少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体系、技术资料的阐明(含图纸的变化、工艺文件的改变)等。

1.9 复核规范或技术规范修正阐明及制作商对地上服务设备改造阐明和证明资料

有触及规范或技术规范修正或制作商对地上服务设备改造状况时,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供给相应的阐明和证明资料。

1.10 复核与已布告的同类地上服务设备差异性阐明

如复审同时有扩型查验的需求,制作商应供给同类地上服务设备差异性阐明。

-15-1.11 复核审阅周期内质量共同性审阅陈述

地上服务设备制作商应供给四年内一切需复审设备的“质量共同性审阅陈述”。

1.12 民航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作商应供给署理托付函、境外认证证明或认证陈述、制作商情况简介、四年内已售地上服务设备采购单位清单及其相关证明(如设备出售合同或订单等)和用户证明(每个类型至少3个)。

第二部分:设备质量共同性查验

制作商应当在布告四年到期 6 个月前提交同类型设备,该设备应当在制作商近四年国内已出售设备中抽取样机。由查验组织检测安全项目并核查样品共同性。制作商已布告的各类别地上服务设备类型多于三个及以上的,则

查验组织至少抽取三个类型样机;已布告的各类别地上服务设备类型少于三个的,则查验组织每个类型均要抽取一台样机。

注:对用于保证F类航空器的机场设备、载质量在14吨以上的集装箱集装板装载机以及供气流量在300PPM 以上的气源机组,在质量共同性复审时,若提交设备样品存在困难的,能够延伸一个布告周期,免于样品抽检,直接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但应于两个布告周期内,补充完成样品抽检作业。